家族治理系列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家族治理新選項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國內長榮集團與泰山企業近日均傳家族成員間的治理糾紛,引發社會關注。臺灣戰後發展 60 餘年,許多企業都面臨到了第二代,甚至是第三代的接班問題。家族公司該如何規劃設計,具體反映親族間利益分配,又不至於使糾紛一發不可收拾,考驗大家長的智慧。

Photo Courtesy kev-shine CC BY 2.0

先前我們討論過「控股財團」在實際上面臨的困境。如果控股財團不是一個完善的好選項,那麼該如何分配家族事業?相較於親族成員直接持股事業主體,而使糾紛直接波及事業營運,部分臺灣管理學者認為,「家族控股公司」或許是比較妥善的安排。

「家族控股公司」該如何規劃設計?去年公司法新修正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的選項。許多人均理解閉鎖型公司的特徵有助於新創產業,但事實上閉鎖型公司股份可限制轉讓、得選擇無票面金額股、彈性設計特別股、得設定表決權限制等等特徵,也與家族控股公司的主要需求,包括親族共同持有、股權得轉讓但有其限制、股東間權利義務未必相等,相當契合。

以閉鎖型公司為家族控股公司不僅有前述治理上的優勢,同時也得以避免親族間因為家族鬥爭而衍生無止境的法律糾紛。證券交易法下的公開發行公司,因經營階層直接對廣大投資人負責,各項法律責任都有加重的規定;如果家族成員直接持股上市櫃事業主體且擔任經營階層,一旦發生家族糾紛鬥爭,往往一發不可收拾。

例如以董事與經理人常觸及的主要法律風險「背信罪」為例,普通刑法規範的刑度均為五年以下的輕罪。但只要事業主體是證交法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經理人涉犯特別背信罪,刑度至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在犯罪金額在一億元以上的情況,刑度甚至是七年以上的重罪。

親族間直接持有上市櫃的事業主體並擔任經營階層,糾紛爆發後往往衍生證交法下特別背信罪、侵占罪、非常規交易罪等刑事重罪;即令家族成員間嗣後有意化解,也多因司法調查,難以化干戈為玉帛。相較於此,在上市櫃的事業主體上層架設閉鎖型家族控股公司,縱若有糾紛,也多僅限於上層的閉鎖型公司層級,不致於衍生證交法下的各類嚴重法律責任,一時間的家族糾紛也不會難以收手。

善用閉鎖型家族控股公司,無論就治理觀點或糾紛解決觀點,都不失為可考慮的好選擇。完善的法律規劃,才是家族公司治理的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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