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作者:王瑜惠律師
回顧 2022 年,全台灣共同歷經疫情、工廠大型火災、停電等考驗,「保險」無疑是今年的熱門搜尋關鍵字之一。今年 3 月起,祝融波及不少廠房,全台灣接二連三地發生大型火災,其中不乏倉儲業、大賣場、發電廠等。此等場景,恐怕令產物保險業者心驚膽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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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求保險理賠時,事故原因是否屬於除外不保事件、以及保險標的是否有「不足額保險」,通常是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兩大王牌。究竟什麼是不足額保險?
所謂「不足額保險」,是指工廠發生火災保險事故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也就所承保的整座廠房的價值,倘若高於保險契約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火災發生時整座廠房的價值>保險金額),則保險公司僅會依比例給付保險金,此時損失理賠的計算公式為:損害*保險金額 / 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基本的道理是:高價物品倘若低保(繳納較低保費),則最後的損失僅能按比例受償而非全而受償。而所謂「超額保險」,則是指相反的情況。
不足額保險之情況,其實常見於投保商業火災保險的大型工廠。企業主們大多於工廠新建竣工時,以建廠價格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嗣後每年續保時,由於整座工廠鑑價繁瑣,因此便宜行事沿用建廠時的廠房價格而未重新核算。實務上,要求企業主們每年續保時重新估算廠房價格,確實強人所難。惟若工廠已經使用多年,業者於續保時,仍應考量是否需重新估算廠房價格,以重新核算保費及保險金額。否則,如果建廠多年後,廠房土地歷經物價上漲、機器使用後折舊、機組件因市場技術更新而價格變動等因素,工廠的實際價值可能已經與建廠時相差甚遠。因此建廠多年後發生火災事故,極有可能發生「不足額保險」或是「超額保險」的情況,導致保險的實際理賠數額與業主們的期望不同。
一般而言,保險契約會於基本條款中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是指保險標的物取得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實際餘額。工廠於事故發生時,若考量折舊因素,則大多數會低於締約核保時之保險金額,則通常發生超額保險的情況。反之,若保險契約中有約定「重置成本條款」之特約條款,則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是指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的「新品市場價格」。但須注意,這種情況下就容易出現「不足額保險」的困境,例如原本建廠成本四億元、保險金額也是四億元。多年以後,因為物價波動而使重新建廠成本高達五億元,保險金額倘若仍維持四億元,此時就有可能出現「不足額保險」的狀況,而使得保險損失僅能按比例受償。
業主投保大型產物保險,保費動輒百萬或千萬元,倘若出險時尚且遭保險公司評價為不足額保險而無法完全受償,豈非得不償失。實務上對於此種狀況,尚且有「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作為因應。亦即,即在評價「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將該價額打折(通常為 80%),而減少超額保險的情況。以前述的重建成本高達五億元為例,如果該保單記載有共保條款,則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應以五億元 x 80% = 四億元為計算,而保險金額本即為四億元,因此消除了原本可能出現的「不足額保險」問題。
建議業者於投保前細思各種可能無法足額受償之情況,而非一切委諸銷售人員之話術與說詞。大型產物保險牽涉金額龐大,甚至是業者遭遇災害時能否重建之基礎,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