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紫光收購看臺灣的外人投資審査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中國紫光集團於今年(2015)10 月底宣布將斥資約新臺幣 194 億元,以每股 75 元取得記憶體 IC 封裝測試廠力成 25% 股權後,再於上週宣布擬斥資新臺幣 568 億元認購矽品 10.33 億私募新股,以每股 55 元取得 24.9% 股權,另砸下 119.7 億元認購南茂 2.99 億私募新股,以每股 40 元取得 25% 股權,並取得二家公司各一席董事席次。紫光集團的下一步,極可能是 IC 設計業龍頭聯發科。

Photo Courtesy Yuri Samoilov CC BY 2.0

臺灣民間反應兩極。有人認為「紅色供應鏈」崛起已成事實,國內科技業應當選擇加入「融合」的大趨勢,共創雙贏。新興政團「時代力量」則發表聲明,以美國聯邦政府的外國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擋下紫光投資美光半導體(Micron Semiconductor)為例,主張基於「國家安全」和「產業人才」的考量,反對政府開放中國資本來投資臺灣的 IC 產業。臺灣現行法令下外人投資/陸資投資審查流程的結構性矛盾,以及「國家安全」的考量與內涵在投資審議法令下的定位問題,在這一波新聞熱潮中再次浮上檯面。

外國人來臺投資的法源依據是已有近二十年未修正的「外國人投資條例」,而陸資來臺投資的法源依據則是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法律依據不同,原始的意旨也不相同。外國人投資條例制訂的原始目的,是在仍有高度外匯管制,且公司法對外國人擔任董事、經理人及其住居所有諸多限制的過去年代,透過立法給予的優惠,促進外國人來臺投資、創造就業、引入高新科技,只在例外情況下限制或禁止外國人投資某些產業。相反地,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下,陸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直接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本質上視陸資為「潛在威脅」。如今中國大陸經濟實力逐漸崛起、資本流動全球化,所有的「外資」其最終資金來源或控制人都有可能是「陸資」,因此現在臺灣的投資審查實務上,外國投資人經常被要求說明背後資金來源是否為「陸資」或「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力,延長了取得外人投資許可所需的時程,種種的程序阻礙自然不利於招商投資,臺灣近年來外人投資金額位居亞洲末位,並非無因。

另外一個問題是「國家安全」的考量與內涵。美國的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後為 2007 年的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修正)明確列舉了准駁外國投資時應考量的國家安全因素,例如:該事業如為外國人掌控後,是否影響美國及美國本土產業回應國防的需求;是否導致機密科技擴散到恐怖主義國家或造成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的國家;是否影響美國產業的科技領先地位、能源與關鍵資源供應、基礎建設能力等(參照 50 U.S.C. App. Sec. 2170 (f))。與此相較,投審會雖然在 12 月 11 日發出新聞稿重申,紫光投資 IC 封測廠的案件,未來如經個案審查確認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的「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的情形,得駁回其投資案,但臺灣政府從未對於「國家安全」「不利經濟發展」的內涵作出明白而清楚的界定。如何重新思考臺灣的外人投資政策,並提出一套邏輯連貫、明確易懂的法制架構取代老舊的「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形同給行政權開立空白授權支票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應是各政黨與第三勢力不可迴避的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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