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巨擘Google競爭手段引發反壟斷調查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我們處於一個資訊爆炸的年代。成千上萬的商家,都極力爭取接觸消費者的機會。由於消費者常上網自主蒐集資訊、發文點讚,提供給商家理解其偏好、利用大數據做個人化行銷的機會。因此,對於商家來說,產品資訊的可發現性(discoverability)及個人化行銷均為提升銷量的重要利器。以搜尋引擎起家的 Google, Inc.(現更名為 Alphabets)在可發現性及個人化行銷的場域都處於領先的地位。因為 Google 的優勢地位,其近年來的商業活動即引來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以放大鏡檢視。

由於經濟學上通認獨占事業有諸多誘因採取不利於消費者的行為(例如:易導致競租、使創新誘因減少及組織鬆弛等),一般而言,各國的競爭法規均禁止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而維持自身的獨占地位。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以不正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舉電腦科技產業之例子:微軟Windows 個人作業系統有獨霸地位,為了排除網景瀏覽器(Netscape)對於微軟 IE 瀏覽器的競爭,微軟將 Windows 作業系統一律配備 IE 瀏覽器(使用者還無法移除 IE),終使網景退出市場。

近年來,Google 已經取代微軟,儼然成為新一代的科技霸主。目前,Google 有好幾種商業行為受歐盟及(或)美國的主管機關調查:其關鍵字搜尋及網路商品比價服務,均遭指控人為操弄搜尋結果,讓競爭對手的網頁排序在自己經營的網頁排序之後;現在多數的行動裝置廠商採用 Google 開發的 Android 免費作業系統, Google 卻遭指控透過與行動裝置硬體廠商締約的機會,妨礙與其提供的應用程式服務(除搜尋引擎以外,Google 提供 Google 地圖、YouTube 等應用程式服務)相競爭的應用程式被行動裝置硬體廠商所採納。對於關鍵字搜尋服務的調查,雖然美國 FTC 承辦人員 2012 年 8 月提出的報告建議 FTC 採取訴訟行為,但 FTC 當局並未採納其意見。2013 年初,Google 與 FTC 達成行政和解,且 FTC 在新聞稿中表示經詳細調查,Google對於關鍵字搜尋服務的調整亦可被解為有助於提升使用者使用經驗的功能,實為有助於促進競爭的機制,故終止此部分的調查。歐盟仍在調查Google前開行為,且今年新任主委 Margrethe Vestager 上台以後,歐盟調查手法趨於強硬。

我們身處於一個「知識就是力量」這一句老話無比真實貼切的時代。能掌握大數據者(如 Google)甚至可以比美國疾管局更早預測流感爆發的時代。Google 對於關鍵字搜尋服務的調整,是如同其所言有助於使用者體驗的功能,還是如同競爭者(包含微軟)所稱以不公平之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的手法?究竟孰是孰非,需要對大數據、演算法有深刻理解的人才能判斷。各國執法者,你們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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