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尊重人權之責任以及企業如何尊重人權

作者:吳晁名律師

1944年,同盟國代表齊聚在美國布列頓森林(Bretton Woods, NH),共商戰後秩序應該如何重建。與會代表們一致同意不自由的貿易不僅造就了經濟大蕭條,更是二戰的遠因之一,遂有了創建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下稱「ITO」)的共識。從凱因斯的理論出發,認為自由的國際貿易應以市場自由訂價、尊重法治、保障參與者權益為基礎,才不會導致勞動條件低下、人口販運等人權問題。ITO組織章程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第7條亦直接規定公平勞動(Fair Labour),反映了各國政府在處理國際貿易之際,也希望調和社會問題的意向。然而,ITO諸多條款雖立意良善,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被視為過度干涉各國內政,因而ITO未能成立。繼之而起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對於相關人權問題未有直接著墨,冷戰結束後的全球化固然提供貧困國家致富的機會,但強制勞動、人口販運等問題卻也屢見不鮮,供應鏈全球化的過程中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重新受到重視。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增訂了第1條第2項,打破了既有的股東利益最大化主義思維,規定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來善盡社會責任。不免令人好奇,保障人權是不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如果是,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其營運過程中碰到的人權議題來有效應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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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在2011年對這個老問題提出了現代的答案。2005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Kofi Annan)延攬哈佛大學魯吉教授(John Ruggie)擔任秘書長企業與人權特別代表,直接對秘書長負責,並向大會報告,嗣後獲潘基文秘書長留任。在2011年,魯吉教授發表了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下稱「UNGPs」),其中揭示了政府有義務保護(duty to protect)人權、企業有責任尊重人權(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並且國家應該提供可近用的國家司法、非司法以及非國家救濟供人民使用。UNGPs的模型明確了政府與企業兩端的責任,一推出就獲得公私部門以及公民團體的響應。

不過,「企業有責任尊重人權」究竟是甚麼意思?首先,企業僅有「責任」,而沒有法定「義務」。這意謂著企業不具有國際人權法上的義務,對於企業而言,UNGPs僅是軟性規範,若違反,不會有任何來自國際公權力的不利益。企業只需尊重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以及國際勞動組織所規範的人權即可。具體而言,企業可以怎麼做呢?企業可以進行人權盡職調查(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以確定其自身及供應鏈上的人權侵害情形,詳言之,企業可以先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並透過永續報告書等形式定期揭露相關資訊,期間並需注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如勞工、供應商人員;最終需制定適合公司的政策與程序,包含但不限於人權侵害的防杜措施以及事後的申訴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2017年推出的警戒義務法(Duty of Vigilance Law)已經要求在法國有營業活動的跨國企業必須每年發布警戒義務,就企業自身以及供應鏈上的人權侵害做盡職調查。英國的現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則要求企業年營收達到3,600萬英鎊者必須報告該企業為防範自身及供應鏈中奴役或人口販運所採取的措施。這兩個法規,都是強制人權盡職調查的例子,在歐洲有營業活動的企業務需注意。

公司過往只需貫徹股東最大利益即可的時代已經過去。時至今日,除了在產品市場帶給人們更好的商品及服務,在勞動市場以及企業內部為利害關係人們打造更好的環境,將會是公司於全球增加競爭力的另一項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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