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跨境電商的管制

作者:黃思維律師

跨國企業挾豐沛資金及先進技術,至各消費市場攻城掠地,在全球化的今日乃稀鬆平常。為了避免外國公司至內國境內賺取大把鈔票,同時間卻又規避內國對公司法人所定的各種法律約束的不公平情事發生,例如稅法課予公司的稅負、勞動法課予公司對於勞工的各種福利與保障規定,或消費者保護法等,各國政府通常都會對於想進入境內營業的外國公司,施以「設立營業據點」(Local Presence)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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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論者認為,此等要求外國公司「設立營業據點」的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阻礙自由貿易之嫌。但這樣的管制措施,對於不需要設立實體商業據點,即可經營業務的跨境電商,實具規範上的重要性。以目前在臺灣約有上萬房源及用戶的「共享經濟平台」Airbnb 為例,試想,如果 Airbnb 都不在臺灣設立營業據點,一旦發生大規模的消費型爭議,國人消費權益將如何確保?因國人向 Airbnb 求償,勢必得提起跨國訴訟,但這樣的救濟程序不僅所費不貲,還曠日廢時;甚者,如果 Airbnb 一邊藉由網路平台持續於我國賺取大筆資金,一邊卻又拒絕向我國政府納稅,此情此狀,對於國內其他守法納稅的網路平台住宿業者,豈不是不公不義至極?

事實上,所謂「設立營業據點」的管制,我國公司法已有類似的規定,即公司法第 371 條第 2 項。依該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而欲辦理分公司登記,外國公司必須先在我國有營業場所(即所謂「設立營業據點」)。而所謂「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依據我國司法實務的見解,範圍可謂相當廣泛。舉凡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有業務接洽、討論、聯繫、議價、價金支付、售後服務等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在我國境內「營業」,而有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從而設立營業據點的義務。準此,跨境電商對我國境內消費者提供的各種服務,即可能落入公司法所謂「營業」的範疇。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對我國政府而言,強力執行上開公司法規定,要求大型且臺灣有眾多消費者的跨境電商如臉書等在臺設點繳稅,並負擔其他法規義務,並非容易之事。因此於法規適用上,反而發生責任轉嫁之情形。這些跨境電商,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稅法上消費者是扣繳義務人,必須主動幫他們申報代繳 20% 的稅金。如果沒有這麼做,消費者可能成為被追稅的對象。

2017 年 5 月 1 日,我國新修正的營業稅法正式施行,要求於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營業額達 45 萬元之業者,應自行或委託辦理稅籍登記。據報載,目前已有多家跨境電商完成稅籍登記,其中包含電商龍頭 Amazon、阿里巴巴,還有 Facebook 等。雖然跨境電商逸脫其他法律約束的問題仍待解決,但至少在稅收的部份,此方案已比要求消費者代扣繳稅金便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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