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從戴資穎的鞋子看運動員贊助的法律問題》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臺灣的奧運羽毛球天才女子選手戴資穎在單打十六強落敗之後,爆發了球鞋是否適腳的爭議。戴資穎與勝利體育(Victor)之間簽有贊助代言合約,勝利體育是來自臺灣本地的羽毛球用品專業廠商,產品線涵蓋球拍、球線、衣飾、鞋襪,在國際上也是有相當知名度的大品牌。由於戴資穎選手的腳部有大小腳的問題,多年來一直是由勝利體育為其調校球鞋。問題在於,羽球協會與另一家日本大廠 Yonex 簽署獨家贊助合約,並透過公文要求國內羽毛球選手改穿 Yonex 的服飾,品項包括球鞋。四年前倫敦奧運,戴資穎穿著的是已經除下 Victor 商標的勝利牌球鞋,雙方尚稱相安無事,今年里約奧運開打前,羽協再度發函要求代表隊成員遵守服儀規定,戴資穎與其父親並不贊成,並與羽協開會協調未果,結果傳出羽協打算懲處戴資穎的新聞,引發輿論熱議。

Photo Courtesy Vinqui CC BY-SA 2.0

對於個別知名運動員的贊助,一向是專業運動器材廠商主要的行銷與曝光手段。三十多年前,位於美國奧勒岡州的小廠 Nike 相中了一個名叫 Michael Jordan 的年輕籃球員,簽下了代言贊助合約並為 Jordan 量身打造簽名鞋款,Nike 從此一飛沖天,到了 2016 年,已成為美國奧運代表團的官方贊助夥伴。

俗話說「窮文富武」,體育活動是燒錢的事業,廠商也可能贊助賽事、聯盟組織或國家代表隊,但個別運動員的贊助商和聯盟、組織或國家代表隊的贊助商未必相同,因此先進國家的奧委會或者各單項運動的全國協會,對於奧運會期間贊助商如何曝光,通常是由一系列的合約、國家奧委會與單項協會的內部規章加以規範。大原則是「反突襲」:在奧運會進行前後,只有國家奧委會的官方合作夥伴才能使用奧運會五環標幟、「官方贊助商」等等字樣,並且有權使用國家代表隊成員在比賽中的照片進行宣傳。不是官方合作夥伴的競爭廠商,在這段期間甚至不准使用「夏天」、「奧運」等字眼為旗下的運動員宣傳。

雖然官方贊助商可以要求國家代表隊的成員在奧運期間出席記者會、官方活動、接受訪問時穿上由官方贊助商準備的制式服裝,但由於各個運動員各有自己的贊助商,而且專業體育器材也有使用上是否「稱手」的問題,因此各國的單項體育協會與國家奧委會在制訂服儀規範時,亦會將各個體育項目的「專業器材」列為官方贊助服裝的例外。

美國奧委會在 2015 年公布了「運動員贊助守則」(Olympic and Paralympic Athletes Endorsement Guidelines),如果代表美國出賽奧運會的運動員,他的贊助商不是奧委會的官方贊助商,為了避免誤導外界以為這些第三方贊助商有贊助奧運會或美國國家隊,運動員個人應當確保在奧運期間,贊助商的廣告只能聚焦於運動員個人成就,而不得提及奧運會。運動員在出席奧運正式場合時(例如記者會、工作坊,頒獎儀式、開閉幕式),必須穿著美國奧委會發給的代表隊隊服,且不得配戴任何具有「非官方贊助商」商標的衣飾。

在美國奧委會的上述規定,運動員仍然有權使用他自己指定的專業器材(Specialized Equipment),其供應商不必是官方贊助商;各項目的專業器材範圍,由美國奧委會認定。美國奧委會並得要求運動員遮蔽其器材上的標幟(除非該標幟為官方贊助商的標幟,且其大小尺寸符合國際奧會的規範)。依據美國奧委會發佈的各單項專業器材列表,「運動鞋」幾乎都被列為專業器材。因此,雖然今年美國男籃隊的神射手 Klay Thompson 平常腳上穿的是中國運動品牌「安踏」幫他出的籃球鞋,他不必因為美國奧運代表團的贊助商是 Nike 而在奧運期間被迫改穿 Nike 的籃球鞋。

其他先進國家,則可能將「專業器材」的認定權限,下放至各單項協會,例如加拿大自行車協會就認定車手的車、頭盔、護目鏡、鞋、手套、襪子是車手可以自行選擇的專業器材,而且加拿大自行車協會也不會針對這些器材項目簽署排他的贊助合約。

在這些複雜的合約安排下,我們就可理解:美國傳奇泳將 Michael Phelps 不經意穿著具有 Nike 標誌的短褲登上最近一期 Sports Illustrated 的封面,對於 Phelps 真正的贊助商 Under Armour 來說,是多麼大的挫敗。而 1992 年巴塞隆納奧運會男籃頒獎台上,Michael Jordan 身披星條旗領取金牌,也不是因為他熱愛美國,而是那條國旗剛好遮住了熱身外套上的代表隊贊助商 Reebok 的標幟,以免照片為敵手宣傳。商業與體育之間的勾心鬥角,是場上選手表現以外的一大看點。

回看戴資穎選手的爭議可以赫然發現:羽球協會似乎沒有定義過羽毛球的「專業器材」該是哪些,也似乎沒有任何規定處理「協會贊助」與「個別運動員贊助」間的爭議。更有爭議的是:依據中華奧會的官方網頁訊息,勝利體育才是中華奧會的正式合作夥伴。那麼,我們似乎還可以追問:如果羽球協會真的對戴資穎作出處分,有何救濟管道?中華奧會對於贊助商的態度是什麼?如何規範各單項協會?如何促進單項體育協會的透明治理?勝利體育有權要求中華奧會組成的代表隊,至少在羽毛球這一項目,必須穿著勝利牌的服飾而凌駕 Yonex 對羽協的贊助權嗎?中華奧會與一直以來苦於經費嚴重不足的各單項協會,在面對廠商鉅額贊助款的時候,如何以細緻的規章、合約處理在「維持單項代表隊門面(與運作)」、「維持國家代表團統一形象」以及「尊重個別選手使用其專業器材」的多面向考量呢?

戴資穎的爭議,正是臺灣長期以來運動產業不上軌道,仍處於「前法治社會」亂象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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