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谷歌及臉書說再見?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的法律觀點

作者:楊芝青合夥律師

媒體對新聞事件做真實、正確而完整的報導,才有政策辯論的公共空間。因此新聞從業人員必須查證事實,遵守諸多自律規範。在網路時代之前,人們主要從紙本報紙、周刊、電視獲得新聞,彙整案件經過、提供分析或評論之新聞內容通常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視聽著作。對於原始報導全文照錄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公開播送,除了少數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都必須要尋求授權。

“An apple with the logo of Google made with laser” by missha is licensed under CC BY-NC-SA 2.0 (封面)
“facebook” by stockcatalog is licensed under CC BY 2.0 (內文)

網路時代來臨,搜尋引擎、社群平台提供新聞不需要複製其原文,僅需要讓使用者點擊連結、轉向存放原文的網站伺服器即可。單純提供連結不是著作權法之重製或公開傳輸。此外,搜尋引擎將報導內容自動截取少數文字或將大圖做成縮圖,美國法院也認為這是將原文轉換為索引,構成轉化性質的合理使用而不必尋求授權。

廣告是新聞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透過競爭閱聽大眾的時間與注意力而賺取廣告分潤。紙本報紙、周刊、電視面對搜尋引擎、入口網站、社群媒體逐漸敗下陣來。用關鍵字搜尋新聞事件、快速瀏覽標題及少許文字,是人們日常接觸時事的主要方式。人們也習慣將新聞連結貼在社群平台上與網友共同評論。新聞價值鏈上其實不只有搜尋引擎及社群媒體,還有產製新聞的從業人員,前者擔負路牌、索引的功能,後者提供實際的資訊養分。然而,價值鏈上的全部利益卻因為搜尋引擎及社群媒體,僅單純提供新聞標題與連結,吸引使用者注意卻不必依照著作權法向新聞媒體尋求授權,當然會嚴重衝擊整個新聞產製生態及公共辯論空間。

如果把搜尋引擎及社群媒體也當做新聞內容接觸受眾的通路之一,產生的價值應在二者之間予以分配就不會不合理。澳洲政府透過推動新聞媒體議價法草案(Draft 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促使谷歌、臉書與當地媒體議價,也獲得了正面的成果。

媒體議價法主要衡平當地媒體與谷歌、臉書間談判力量的不平衡,此不平衡的成因主要有二:首先,新聞媒體欠缺依據著作權法要求授權金的立基點,其次,搜尋引擎與社群媒體等數位平台已成為新聞露出的重要管道。澳洲對於適用媒體議價法設有資格限制:該媒體絕大多數報導須以對公眾重要且有助於促進民主決策的新聞為主、須遵守嚴格的報導及編輯準則、與被報導的對象須保持編輯獨立性、且主要營運地點為澳洲且以澳洲閱聽眾為主要受眾,並向主管機關完成註冊。因此,狗仔報以及內容農場不適用媒體議價法。

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是全球各國政府都在努力的方向。我國公平交易法規定獨占事業(市占率達 1/2)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澳洲政府設定期限,要求全球最大的搜尋引擎及社群媒體與當地媒體達成協議,否則直接立法要求付費的方式,也是讓兩邊談判桌較為對等的方式之一。既然肯認媒體之新聞查證、平衡報導扮演社會公器的角色,除對於打擊錯、假新聞祭出更重的處罰外,保障媒體有足夠的收入、有經濟獨立性也正是避免媒體淪為內容農場與廣告看板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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