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司登記E化平台」背後的管制思維
作者:蔡儀律師
公司法修法的議題發酵了兩年,本週立法院在紛擾中終於完成初審,將修正草案送出經濟委員會,但多項爭議條文仍遭擱置,留待院會處理。其中,關於公司登記 E 化平台之推動,在大方向上雖受各界肯定,惟來自不同身分或立場所發表的評論,其所指涉的 E 化平台具體內涵、預期目標,以及管制理念均各說各話,仍然是修法最後攤牌階段的角力重點。
Photo Courtesy luckey_sun CC BY-SA 2.0
「公司登記 E 化平台」,係指公司登記流程電子化、網路化,民眾不需再帶著紙本文件臨櫃辦理,而得以自行上線登記。此一轉變應是技術進步、網路普及下的大趨勢,更為便利,為各方所樂見。因此,這次修法關於建置 E 化平台之爭議,顯然不是單純技術層面問題,其背後涉及到更高層次的問題是: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管制模式是否應有所變動、改弦易張?
目前在公司登記之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採取事前人工形式審查的管制模式,即主管機關就民眾臨櫃辦理的紙本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確認形式合法後,再由主管機關人員將相關資料輸入進電腦中;相對於此,公司登記 E 化平台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建立一個資訊平台,由公司委任的代理人負責上網登記、申報資訊,並課予申報登記不實時相應的法律責任,主管機關不再於事前確認資訊之真實性,換言之,政府的角色在此脈絡下具兩層新意涵:第一,公司登記相關資訊的審查,從行政權集中控管轉為私部門去中心化協力維繫;第二,避免行政權藉由集中控管資訊審查的權力,不當干預股東之間的私人自治。
目前我國經濟部建置的線上申辦一站式平台,實際上與「公司登記 E 化平台」預期達到的目標有別。我國主管機關在現有線上申辦平台的流程中,仍堅持事前人工形式審查,亦即所有資訊仍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人員的形式審查作業,由政府單位負責登記資訊的管控。然而,觀諸比較法,新加坡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會計及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的管制模式即是確保建置一個可信賴的資訊平台,由民眾自行上網申報登記,在此一監理模式下資訊得以充分、及時且正確的揭露至平台,而主管機關進一步可針對蒐集到的大量資訊輔以大數據分析得知目前產業新動向,相應分配執法資源,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取代主管機關高度管制。
目前常見的反對建置公司登記 E 化平台的論述之一認為:如果經濟部不再就公司登記事項進行事前審查,而可由公司自行上網登記,那麼將無從確保資訊之真實性,臺灣恐淪為詐騙王國。但是這種說法是否有理?目前採取事前人工形式審查的臺灣,是否即保障了登記資訊之真實? 2017 年底為了因應今年第四季「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 APG)」評鑑,調查局查出 500 餘家公司資本登記不實的情事,台灣登記不實之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亦反證:事前人工形式審查難以有效預防登記不實。相反地,透過 E 化平台,由電腦程式為更快速、詳盡地事前形式審查,並將主管機關人力釋出於事後抽查,以提高資訊之正確性。
我國目前的登記實務並不是一個有效的管制方式,因為政府監理應當只是彌補公司與市場的不足,而非反向高度介入。尤其,當全世界站在大數據的浪潮上開始討論「監理科技」(Regtech)之際,倘若我國卻連前階段蒐集資訊之「公司登記 E 化平台」基礎建設都做不到,主管機關沒有資料庫(Database)遑論談監理科技,是以這次公司法修法實提供臺灣社會與主管機關從新思考的機會,希冀在臺灣面臨重新選擇的節點時,在立法過程中有更客觀、理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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