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離岸風力發電的行政管制與締約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近日臺灣產業界最熱門的議題之一,莫過於離岸風力發電的發展。這個攸關國內能源政策、產業發展與外國人投資的重要議題,隨著日前環保署一次通過六件環評案,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算是滿足了「離岸風力發電規畫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的入場門檻。但是不是可以算是「頭過身就過」,未來能否順利營運並且獲利,民間業者還有許多挑戰。
Photo Courtesy Andreas Klinke Johannsen CC BY-SA 2.0
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則在於經濟部能源局目前採取的「先遴選、後競價」的二階段審查機制。政策目標在 2025 年時,離岸風力發電可以達到 5.5GW 的總量,而這個範圍的發電總量,將由目前獲得環評通過的業者競爭。依目前政策規劃,遴選通過的廠商,無論是 2020 年前可完工或是 2021-2025 年完工併聯的風場,通過遴選後均將與經濟部能源局簽訂「行政契約」。
這個遴選後所簽訂的行政契約,雖然目前草稿尚未公告,但據悉簽約的兩大重點在於:(1) 承諾併網年度第 1 年完成全部風場 50% 設置容量完工併聯。(2) 承諾併網年度第 2 年完成全部風場設置容量完工併聯。
有別於部分特別法,明確規範特定的法律關係應以「行政契約」為之;仔細查看風力發電相關規範(主要法規在於「離岸風力發電規畫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電業法」與「電業登記規則」),卻均未出現「行政契約」的字眼。那麼,「行政契約」這個議題是怎麼跑出來的?為什麼目前政策規劃上要簽訂「行政契約」?
在過去,行政救濟僅限於行政處分,為了釐清人民與政府間是否有就所謂公法事件而締約的空間,進而給予人民救濟管道,行政契約法制逐漸發展,本意是給予不對等的人民有一個較為對等的法律上地位。但如今,行政契約的締結,卻是讓行政機關在管制「法律上」權源不足的情況下,取得了「契約上」的管制基礎,且迴避了民事法院的審查,挑選了對自己相當友善的行政法院,做為未來可能出現糾紛時的戰場。更重要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甚且賦予了行政機關得以單方調整行政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的權利。行政契約的締結,已經不再是保障民間企業的途徑。
回到風力發電的情況,無論是現行離岸風力發電的相關法規、甚至是數年前風力發電試辦時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都無「行政契約」的字眼。單就目前簽約的重點(承諾完成併聯時程),其實本質上也是民間工程的時程規劃,以民事契約搭配違約金處罰,其實就已經足以達到政策目的。經濟部選擇行政契約作為締約形式,尋求方便管制以及未來若有糾紛時得以戰無不勝的意圖,已相當明顯。
雖然,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未來要跟經濟部締結的行政契約具體內容,目前尚未成形。但參考先前示範風力發電時期的締約程序與經驗,行政契約範本公告後,業者除了吞下去以外,幾乎已經沒有磋商空間(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與受獎勵人協議修改示範獎勵契約條款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不低於本辦法及原訂契約要求程度…」)。才剛剛通過環評的民間風電業者,未來如何在行政契約的框架下尋求保全自己權益的空間,才是挑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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