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應該公開發行嗎?
作者:司徒嘉恒資深顧問
對於任何一間臺灣的新創公司而言,如果它的事業極為成功,或遲或早它都有可能依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申請公開發行,然後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公開發行」在臺灣法律下的意義,是該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將其股票向不特定人公開召募,除了必須編製公開說明書以外,還必須遵守證券交易法相關的資訊揭露、內部控制、財務報表編製及公司治理的種種相關要求。一間公司如果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代表其公司運作必須更為透明化,內部的治理與作業程序(例如取得與處分資產、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等也都有更為明確的規範。
Photo Courtesy Thomas J. O’Halloran CC BY-SA 2.0
正因為「股票公開發行」有大幅增進公司財務透明及內部治理的效果,在臺灣法律下,有些特許事業(例如銀行、保險公司),除非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其股票也需要辦理公開發行,以取信於社會大眾,即使這些特許事業事實上未必真的有對外募資的需要。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目前的修法討論中,民進黨即主張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應強制辦理公開發行。
如果以在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而言,臺灣證券交易所身為國內唯一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又是實體經濟景氣的指標與企業籌資的重要管道,其影響力顯然不亞於中央銀行以外的任何本國金融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亦非純粹的公營事業:它的股東除了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台電等公營事業外,尚包括民間股東(例如臺泥、元大證券、富邦證券、永豐餘),此外還有已交付信託的國民黨投資公司齊魯企業。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政府除了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任命 1/3 的非股東專家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外,臺灣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與總經理仍須經過行政院核定,且政府均能透過國營事業控制大部份的董事及監察人席次,使得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人事與決策,難以與政府的經濟政策與管制政策脫勾。
以台股投資人的觀點來看,臺灣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透明程度,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方式,股東的來歷,決策形成的過程,對於如何促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與競爭力,以及其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是否能夠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歷來要求其他上市公司的水準,這些議題如果能夠透過「公開發行」而成為大眾關注與討論的焦點,將更有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真正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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