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是趕流行還是請君入甕?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FinTech 既然是 Finance 與 Technology 兩個字的合寫,那麼政策理念的重點究竟在「金融」還是「科技」,就值得深究。目前金管會端出的政策,包括金融機構投資金融科技產業的持股上限解禁、邀請金融業出資募集金融科技推動基金、甚至目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允許金融業跨業電子支付等政策規劃,幾乎圍繞著「如何讓金融業也多一些科技」的傳統思維在走,重點仍在「金融」。如果重點要放在「科技」與「創新」,那麼過去官僚體系習慣的下命管制、許可制、事前審查這些窠臼,可能都得全面性的翻轉才行。

Photo Courtesy Gerd Altmann CC0 1.0

既然要講創新與政府管制,8591 的案例不能不提。

數字科技公司設立的 8591 網站,取其諧音「寶物交易」,本來是大有可為的電子遊戲寶物交易平台。8591 為了促進線上使用者交易寶物的便利性,發行了「T 點」供會員儲值並交易,讓會員可以不用為了賣一把青龍寶刀而去找銀行申請做信用卡特約商、也不需要在三更半夜急著買救命丹藥的時候跑去找 ATM 匯款。但這種繞過金融機構的交易模式,引起了金融業大家長 – 金管會的關注。

2012 年間,金管會認定 8591 未申請特許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涉違反電子票證條例並移送新北地檢署調查;檢察官則認定數字科技「違法吸金」高達 186 億餘元,而將數字科技董事長等人起訴;依當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規定,這種「違法吸金」的刑責,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法律上所謂的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電子票證條例第 3 條第 1 款),必須要先經金管會核准方得經營,立法本意是在管理類似「悠遊卡」之類的電子錢包,而不是全面性管理類似 SOGO 禮卷的儲值業務。但檢察官眼中 8591 的 T 點儲值功能,就構成了上述法條中所謂的「其他形式之債據」;8591 既然未經申請許可,就是「違法吸金」。

因此,這個案子即便沒有具體的消費者糾紛,業者也沒有「捲款潛逃」(相反的,業者當時還在努力爭取上櫃),仍然被檢察官以重罪偵辦並起訴。數字科技後來被迫修改原本的交易模式,要求使用者必須以實支實付而不得儲值的方式交易,交易便利性大為降低,盛況也不復從前,玩家甚至移往中國大陸交易平台,尋求更進步的交易方式。

其實,新興科技出現時,既有業者藉由政府管制打擊新創產業,乃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學理上稱之為「regulatory capture」,即既有業者對管制者的綁架),即便講究創新的美國也不例外。有線電視剛出現的時候,被視為是無線廣播電視的強力競爭者與替代品,隨著有線電視的競爭力越來越強,無線廣播電視業者不斷進行政治運作運作,希望主管機關課予有線電視業者更重的管制負擔,例如,如同管制無線電視業者一般而管制有線電視業者的頻道數目。但其實,頻道數目管制本是無線廣播電視產業因為電波頻寬有限性而需要面對的管制課題,而不是當時有線電視業者所需面對的管制負擔。所幸,美國哥倫比亞上訴巡迴法院,在 1977 年否定了這種顯然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的管制正當性。

回過頭來看臺灣,金管會一方面宣稱全力發展 FinTech,鼓勵創新口號震天價響;那麼主管機關無可迴避的問題是:管制者還是奉行「事前許可」至上的管制模式嗎?金融業以外的新創事業,未經許可就構成「違法吸金」而用刑事重罪來處置嗎?這種管制方式,究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還是維護金融業的權益?這些根本性的問題如果沒有妥善的答案,對新創團隊來說,現在的 FinTech 獎勵政策,不僅可能是虛幻泡沫,或許更像是請君入甕的陷阱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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