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重大職災刑事責任風險與企業因應之道-舊

作者:黃思維資深顧問

test近年來,我國重大職業災害頻繁發生,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開之統計數據顯示,於 2023 年全臺共有 300 人死於重大職災,而細看重大職災的發生原因分析,又以「不安全動作」、「不安全設備」為二大主因。由於雇主依法對於勞工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以防止因職業所引起危害之法定義務;因此重大職災發生時,企業除可能因違反前開法定義務,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外,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因此遭受偵查機關追訴的案例也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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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 37 條規定,重大職災發生後(即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達 3 人以上,或罹災人數達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依法必須在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檢機構接獲通知後,會派員到工作場所進行檢查。鑑於我國職安法相關法令繁雜,就筆者的經驗,企業被勞動檢查員認定有違反法令疏失的情形(例如未實施特定之教育訓練、未就機械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設置護罩等防護措施),並不罕見。

當然,職災結果是否因企業違反職安法相關法令而導致,仍有待後續調查以具體判斷個案的因果關係,但經驗上偵查機關常會參考勞檢的結果,作為認定有無過失的重要依據,甚且進一步追究相關企業負責人或主管之刑責。常見的刑責包括《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或第 279 條之「過失致死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第 1 項的「違反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該罪名同時處罰法人;參考法務部 103 年至 112 年的統計分析,法人觸犯職安法遭起訴後的定罪率高達 91.7%)。

實務上,企業負責人或主管經常以「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衛生與設施之管理並非其權責」為答辯,主張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需注意,若工作場所的職權劃分不明確,或負責人或主管對於工作場所仍有實際監督管理的行為,縱使未直接參與現場管理,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處罰的對象。例如,若工廠廠長於職災發生時不在場,且平日將廠區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交由下屬負責,但因工廠實際經營權仍掌握在廠長手中,且下屬接受其指揮監督,則很可能仍被認定為廠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實際負責人。

無論如何,為避免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因重大職災的發生,身陷刑事責任風險,最好的預防方式還是事前落實勞動法令遵循、定期改善安全衛生措施,致力提升工作環境的安全。如不幸發生重大職災,不妨可參考以下因應方式,以管控刑事責任的風險:

  1. 釐清管理責任與職災原因:釐清職業災害的發生原因、工作現場的實際管理權責,並請職業安全管理師或具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士評估是否違反職安法相關法令之要求。此應為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時,企業管控風險的第一步,蓋唯有先釐清事實,企業方有能力判斷如何正確面對後續的司法及行政調查。
  2. 謹慎應對勞檢:面對勞檢時應謹慎應對,避免提供錯誤或遺漏資訊,以免勞動檢查員基於錯誤的事實認知,而作出違背事實的勞檢結果,甚且間接使偵查人員遭誤導而作出不利企業之判斷。
  3. 誠懇面對災害員工及家屬:誠懇地面對職災員工及其家屬,並展開溝通。為營造有利的溝通環境,企業除在職災發生後,應迅速依《勞基法》規定給予法定的職業災害補償外,也可考慮提供適當的慰問金,以盡基本的道義責任。如企業自行評估後,發現自身之於職災,確有疏失之處,宜儘速與家屬協商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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