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與金管會的戰爭

作者:楊家欣合夥律師

號稱臺灣第一個網路借貸平台『鄉民貸』一成立,並宣稱可去除銀行中介,省下利差,實現直接金融的概念,此話一出立即就引起金管會的關注,金管會更表態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將修改相關法令,將網路借貸納入規範,甚至要約談鄉民貸了解狀況;鄉民貸則批金管會打壓,不利金融創新等等。

Peer to Peer(P2P)借貸的原型,在法律定位上本來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這種個人對個人的借貸方式,長久以來一直存在,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P2P 真正創新之處,是藉由網路科技串起了彼此毫無關係的個人,甚至有化整為零、活化資金的功用。舉例來說,依鄉民貸的運作方式,會員 A 借 100 萬元給會員 B,A 可以將這 100 萬元債權分成 100 個 1 萬元,再轉移給其他 100 個會員。用法律術語來拆解,第一階段會員 A 與會員 B 的關係,就是個人借貸,第二階段會員會將債權分割轉給其他人,就是債權讓與,不論是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看起來都不像金管會要管的事情,那金管會的憂慮從何而來?關鍵在於「信用」二字。

每一經濟活動的基礎,均建立在相互間的信任關係上,而傳統上信用體系的建立,更與銀行的中介角色息息相關,因為隨著時代的演化,你很有可能根本不認識你的交易對手,無從建立私人間的信任關係,此時你會選擇某一個你信任的中間人,幫你去評估你的交易對手,以降低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或者不直接與交易對手交易,由中間人出面與交易對手交易,這個中間人就是銀行。而銀行在經手形形色色的中介交易後,自然會累積許多交易或個人資訊,像是你的資力、財產狀況、還款情形等等,這些資訊即是信用體系的根本。

網路借貸平台真正改變的是資訊流通及信用累積的方式,並不是去中間化,其中金融創新的元素就是如何突破現有的信用體系,建立一套新的信用評價模式。依目前鄉民貸的介紹,似乎絕大部分仍是仰賴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並未像國外的 P2P 平台(如美國的 Lending Club 或 Prosper)有獨立的自有信用評價系統,隨著交易數據的累積,平台自有信用評價系統也會更加完整。從這點不難看出臺灣的 P2P 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倘若平台業者無法有所突破,恐怕很難取代銀行經營多年、已形同獨占的信用體系。一旦 P2P 平台的信用體系失靈或崩壞,金管會也無法置身事外,自然會希望事先就能約束住 P2P 平台業者。

至於是否應立專法對 P2P 予以規範?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各國的主管機關是不可能完全讓 P2P 自由化,因為其中涉及的層面廣泛,除了上述新的信用體系的問題,也牽扯到單純的私人借貸是否被轉化為大眾投資工具,後者即是在臺灣最容易被金管會質疑的:是否有吸金之嫌?也就是違反銀行法下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之限制。以目前的規範邏輯,除非平台業者僅是『資訊中介』,否則一旦匯集資金到一定規模,又未將資金池交付信託,即有被認定為違反銀行法的風險,很難全身而退。

此外,如果平台業者進一步將 P2P 化整為零,轉化為投資工具,馬上就會面臨違反證券交易法下未經許可不得向公眾募集有價證券的限制。或許有人會問:平台業者並未發行任何的『有價證券』,為何會違反證券交易法?雖然臺灣的證券交易法沒有清楚界定『投資契約』是不是『有價證券』,但參照美國的經驗,兩大 P2P 龍頭業者:Lending Club 及 Prosper 最初的運營方式,是將對借款人債權,視情況切割為不同的單位,再轉讓給不同的投資人,而投資人會取得一張權利憑證(原文為 promissory note,但並非臺灣法下的本票),而美國證券管理會(SEC)早已將這種憑證認定為有價證券,完全沒有模糊的空間,Lending Club 及 Prosper 也接受 SEC 的高度管制,正式形成證券化的營運模式。

不論是吸金或是發行投資工具,都是金管會無法觸碰的底線。況且,各國現在對於 P2P 平台多半已開始進行管制,中國的銀監會在去年 12 月更公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圖整理中國混亂的 P2P 市場。有鑑於此,金管會對 P2P 平台進行管制的方向及決心,恐怕不是業者喊話就會動搖的。所以,臺灣的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在拓展業務、高喊金融創新之餘,或許也應注意政府管制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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