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經營解禁-挽救電視產業的契機?
作者:黃思維律師
討論已久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在千呼萬喚下,終於在今年一月初正式修正公布施行。其中一項令人矚目的焦點,便是放寬分區經營的限制、引進新參與者並鼓勵既有經營者合併、擴增經營地區,整體立法的核心傾向打破區域獨占的現狀,並藉由促進競爭的方式,期許能為國人帶來更好的影視服務與選擇。然而是否真能藉此打破目前獨占市場的現狀?筆者持保留之態度。
Photo Courtesy Paul Stevenson CC BY 2.0
首先,目前獨占的市場現狀,有其根深蒂固的歷史因素,絕非一夕造成。詳言之,有關有線電視分區經營的源起,可追溯到民國 82 年間。當時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考量到有線電視經營成本較高,並且具有類似公用事業自然獨占等產業特性,故決定將全國區分為 51 個經營區域(其中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成功區、關山區因經濟效益之考量,暫時劃離經營區,故現有經營區僅為 47 個),且規定業者不得跨區經營。施行之初,曾有高達 156 家的有線電視業者爭相設立,經過多年的市場整併收斂,目前市場上有線電視業者約剩 59 家,對比全國 51 個經營區域,除少數都會經營區有二家系統經營者經營外,其餘皆屬獨家經營,儼然形成區域獨占。
然主管機關所未料到的是,除了區域獨占之外,業者之間亦進行整併,以致全台形式上雖看似有59家獨立經營的有線電視業者,實際上卻係由5大「多系統經營集團」(下稱 MSO)所控制。此外,各大 MSO 更開始與頻道代理商進行垂直整合,形成自內容至收視管道更穩固的市場壟斷結構。在長期的市場扭曲下,我國閱聽人不但逐漸喪失選擇不同系統業者的權利,且不同系統業者間提供的價格及服務也大同小異。
事實上,在多年市場的實際運作下,各家系統業者早已建立穩定的收視客群,而每一個區域的收視戶數,在考量到經營成本後,實際上也僅夠養活一家業者。修法後雖將有線電視法(舊法)第 32 條分區經營條款刪除,並於第 6 條第 2 項增定:「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變更之許可。」俾使現在系統業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跨區經營、打破 51 區獨家經營的舊制。然而,單純取消獨家經營之限制,是否提供足夠的誘因促使獲得既得利益的 5 大 MSO,不惜耗費成本提升服務品質(例如提供多媒體加值服務)互相爭取地盤?或者透過直接收購其他 MSO 控制之子公司擴張地盤是較符合經濟理性的做法?後續發展仍有待觀察。又,在鼓勵系統業者合併的政策下,會不會反而加劇媒體壟斷的現狀,也值得深思。整體而言,新法確實立意良善,但實際成效,能否成為挽救電視產業的契機,恐怕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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