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Uber停業,我們學到了什麼?
作者:孫德至主持律師
昨日 Uber 在臺灣遭歇業,不免又引發了一陣論戰。這其實是老問題了,在臺灣,遠自過去的有線電視分區管制爭議、到數位匯流、到第三方支付與電子票證、到現在的共享經濟,總是有「新創事業」與「既有產業」的對抗,也總是有管制是否平等、競爭是否公平的問題。
Photo Courtesy joiseyshowaa CC BY-SA 2.0
新創事業當然不容易,除了挑戰既有產業的市場利潤以外,也往往不禁令管制者側目,思索應該如何對應。過去也不乏見到涉及「金流」的產業,遭銀行業檢舉違反銀行法等金融法規而遭調查之例。數字科技公司因為虛擬寶物交易,被檢察官認定為違反電子票證管理條例,「違法吸金」上百億而遭起訴,更是令人驚駭莫名。根本的問題或許在於,管制者是否願意細細比對每個事業所受的管制是否合理,而非將既有管制框架直接往新興產業套上去。
在美國,新興事業與既有產業的管制大戰,早就是老梗。有線電視業者剛出現之際,無線廣播電視業者透過持續的政治運作,希望主管機關課予有線電視業者相同程度的規範,例如管制有線電視業者的「頻道數目」。但無線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因為科技上的差異性,如何負擔相同的管制內容?廣播電視業者涉及的是避免頻率干擾等電波特性,在當時會有頻道數目的管制;相反的,有線電視業者在技術上不會有頻譜有限性的問題,反而面臨到的問題是因為纜線鋪設而造成的地役權爭議。簡單的比喻:同樣是食品,蘋果與雞腿是否要受到相同的管制?
美國哥倫比亞上訴巡迴法院在 1977 的 Home Box Office, Inc. v. FCC 案件中,否定了 FCC 將有線電視業者與無線廣播電視業者採取同等管制的正當性。之後在 1979 年的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n v. Midwest Video Corp 等案件中,最高法院也採取了相同的立場。簡單的說,對於新興產業的管制,不是粗略地將其套入既有的管制框架,反而因該藉此機會審慎檢視既有管制是否合理,有無修正調整的必要。這樣的管制理念,或許才是個鼓勵新創事業的合理環境。
當然,這樣的說法不是為 Uber 開脫。相反的,筆者反而認為 Uber 的主張中,大量著墨於自己的新潮與客戶滿意,卻少見其認為應與既有計程車業者採取差別管制的論述。既然許多 Uber 司機是全職工作,為何不須如同計程車業者一般取得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為何不需與負擔相同的稅賦?為何 Uber 車可以比較潮,計程車就得漆黃色?身為資金豐沛的新創事業,將時間與資源花費於傳統公關運作,忽略了紮實的正當性論述,或許這才是 Uber 公關危機與歇業災難的根源,值得所有新創事業作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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