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強化實質受益人透明度=全面公開股東名簿?
作者:黃思維律師
新版洗錢防制法已於今年 6 月 28 日正式上路。為順應近年反恐及防制洗錢的全球趨勢,本次修法範圍遍及立法目的、洗錢定義、前置犯罪門檻、犯罪所得沒收、認識客戶(KYC)相關程序、邊境金流管制、國際合作等,修正幅度之大,可謂史無前例。本次修法值得注意的一項重點,即新法特別課以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針對其客戶進行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之審查。而為進一步強化實質受益人的透明度,更有論者提議應於公司法規範中,全面要求公司公開揭露股東名簿。
Photo Courtesy frankieleon CC BY 2.0
無獨有偶,有關實質受益人與股東名簿揭露的爭議,去年在美國也掀起激烈論戰。爭議的緣起,主要來自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中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為 1989 年設立的跨國組織,以洗錢防治、反恐活動及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為主要目的)於 2016 年所發表的相互評鑑報告中(Mutual Evaluation Report),特別點出美國於法人實質受益人資訊的規範幾乎付之闕如,且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問題嚴重,於是民間開始出現立法規範強制法人公開揭露股東名簿之訴求。
然而,聯邦政府最終並未採納前開提議;反之,聯邦政府藉由在 FinCEN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中譯:金融刑事執法網)今年 5 月預告之《客戶盡職調查最終規則》中,課予金融機構審查實質受益人之義務,以彌補實質受益人規範的不足。聯邦政府之所以未採納揭露股東名簿的訴求,正是基於隱私權保護的考量。
固然,全面公開股東名簿,或可達到防制洗錢的作用。然而,立法者不應完全忽視股東名簿不僅為法人之資產,更牽涉對股東資訊隱私自主保障的事實。更何況,除金融機構外,洗錢防制法尚課予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查證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的義務。
如果此等嚴密規範已足夠達到防制洗錢的目的,則國家為打擊少數不肖份子,而要求所有公司一概對外揭露股東資料,此等寧可錯殺、不可錯放之管制,是否仍有立法規範之必要,實有再酙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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