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金融「監理沙盒」機制-臺灣金融科技新創產業的救星?
作者:黃思維律師
近期,「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一詞,在國內關注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的社群中,掀起巨大漣漪,而為加速法規鬆綁進而推動金融新創產業的發展,有立委甚至提議金管會應引進該機制,以解決臺灣金融監理缺乏彈性之弊病,加速法規鬆綁。
基本上,「監理沙盒」是一種新興型態的監理模式,係由政府創造一個安全的實驗環境,使企業得在一定期間內測試創新產品(innovative product)或商業模式,並享有法定義務的豁免與較為寬鬆的監理密度。其核心目的在於,使業者與政府雙方得就測試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制議題做充分溝通,並藉由減少測試創新產品或商業模式的行政屏障(administrative barriers)及其成本,在兼顧消費者保護下,促進競爭與創新。
Photo Courtesy Dave Dugdale CC BY-SA 2.0
以最先實施「監理沙盒」機制的英國為例,該國立法者所預想的情形為,就既有受金融監理機關管制的金融機構而言,可透過監理沙盒機制來測試部分於現行法下恐有窒礙難行的創新產品,藉此釐清在應適用的法律下,新創產品的合法性。而就非金融機構的新創業者而言,可藉由向金融監理機關申請使用「監理沙盒」,在金融監理機構有限的授權下,提前測試創新產品,測試市場水溫,同時增加主管機關對產品的認識,以提升申請核准進入市場的機率。
承上,在測試創新產品的實驗環境規範上,英國金融業務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係就個別類型的產品採個案審酌,就測試的期間、客戶人數上限、客戶的資格、銀行機構或新創業者應採行保護客戶之措施及應揭露予客戶的資訊(例如應告知客戶該創新產品正處於「沙盒」內測試中等),與欲申請測試創新產品的金融機構或新創業者達成協議,以便於管制。
回到我國,臺灣的金融管制向來嚴格,除行政裁罰外,若銀行執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或非金融機構執行銀行業務者,更有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參銀行法第 125 條及第 129 條之規定等),尤其在網路金融方面,早有著名的裁罰先例,例如數字科技董事長因所經營之 8591 網站被檢察官依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起訴,導致在無法律明文允許、主管機關態度又趨於保守的狀況下,積極創新的業者均不敢貿然躁進,最終對金融科技的發展形成阻礙。
將「監理沙盒」機制引入我國之立意固然良善,然仍須注意,目前此一新興機制於英國及新加坡之運作均未滿一年,故實施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其實,無論是否引進「監理沙盒」制度,推動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關鍵仍在於金融監理機關管制方式的轉型,在金融科技服務型態百花齊放的時代,究竟我們要的是一個法制規範僵硬、重在監督、但相對較安定穩健的管制方式?還是朝向迅速、寬鬆的立法、重在扶植產業需求的管制方式?或許,這才是我們真正應先檢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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