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之前停看聽—談董事利益迴避問題

作者:蔡涵茵律師

統計資料顯示上市櫃公司的董事們在執行職務時最擔心的事情包括:公司績效不彰、違反法律責任及公司人才流失等問題。就違反法律責任,董事們一般多會因報章雜誌諸多董事因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問題而被究責的新聞而心生警惕。不過,其實董事們在參與董事會時,也需要特別注意公司法關於「利害衝突與迴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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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針對具有利害關係,且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損之議案,未迴避參與表決,目前法院實務會認定該項董事會決議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該未迴避之董事甚至可能在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情況下,被認為違反董事忠實義務,而受到民、刑事責任的訴追。

公司法第206條第2至4項是董事應迴避參與董事會議案表決之法律依據。根據該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議案,若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提出說明,且在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時,不得參與該議案之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的公司,若就該議案有利害關係,視為董事就該議案具有自身利害關係。

至於違反董事迴避表決相關規定之效果,依我國最高法院向來判決見解,「公司法係以第203條至第207條所規定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確保董事會合法、合理運作以保障董事及股東權益,如有違反,無論是程序或實體事項,均應認為無效」。

而法院在判斷「董事就議案是否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多會審酌特定董事是否將因該議案之決議取得權利、免除義務,或喪失權利、新負義務,而有直接、具體的權利義務變動。如果一項議案涉及的是公司內部一般原則性規定(例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並非為特定董事所訂,或是無法立即判斷所涉議案是否確實會使特定董事獲益,尚繫諸於其他各項因素時,法院通常不會認為董事對此等議案具有應迴避參與表決之利害關係。

另外,如果一項議案在董事會決議後,尚須提送股東會決議,法院通常也會否認董事對該議案具有自身利害關係。例如:在私募議案及董監酬勞分配議案,縱使董事身為公司私募案應募人之實質關係人,以及可獲分配酬勞之人,但由於該等議案尚須提送股東會決議,董事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未因董事會之決議而立即發生變動,故法院會認為該董事就該等議案並不具有自身利害關係。

至於在判斷「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的要件時,綜觀法院判決實務,對於所謂「公司利益」,並未有明確的定義及判斷標準。不過實務上曾發生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未說明及迴避,直接參與董事會決議,使其等之父親被選任為公司之總經理。法院認為總經理乃係綜理公司各項業務經營管理之重要職位,該等董事未善盡利益迴避,破壞公司內部監督及治理原則,自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總結而言,董事於參與董事會時,倘會因特定董事會議案之議決,受有直接、立即之權利、義務變動,即須特別留意是否應循公司法第206條規定迴避參與該項董事會議案之表決,以免嗣後發生董事會決議因違法而無效之情況,或甚至董事被指摘違反忠實義務,造成公司受損,而受到民、刑事責任的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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