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傳染病人人有責,但雇主的界線在哪?

作者:蔣佩珊律師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自去年年底開始,多國傳出社區感染,截止今年 3 月 24 日止全球累計 366,629 例確診,分布於 172 個國家/地區,專家提醒高峰期還沒到!而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國人從事國際旅遊均有感染風險,於同月 20 日宣布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自國外入境者,需進行 14 天居家檢疫。為因應防範傳染病擴散,近日多縣市祭出公務員出國禁令,若旅遊回台後請假恐影響考績。某超商日前也公告「員工出國應經總經理核准,並自主隔離 14 天」。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主為防範武漢肺炎影響公司營運而增訂管理措施,有哪些法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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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安署於 109 年 1 月 30 日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得採取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措施,且「如有近期曾從疫區出差或旅遊返回職場之勞工,應密切留意其個人健康狀況,採取必要之追蹤及管理措施」。

但問題是,企業主可要求請假員工申報出國地點?或是要求員工出國結束後所遭遇的隔離期間須放無薪假嗎?

首先,公司可要求請假員工申報出國地點嗎?依勞基法規定,員工請假需向雇主提理由及完成請假手續,因此事前告知雇主預計出國地點是否屬於政府公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中國家,應屬於必要且合理的職安管理措施。

因目前全球都為三級旅遊警示,出國員工回國後勢必遭要求14天的「居家檢疫」措施而無法正常上班工作。那雇主是否可要求出國員工須休無薪假 14 天?

依法雇主除遵守勞動法規外,也需要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所以當然不可能要求居家檢疫的員工仍然需要照常上班。但問題是,這段居家檢疫期間,雇主是否仍須負擔薪資給付?

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告,當員工依法須配合「居家檢疫」14 日而無法出勤,居家檢疫期間的假別應以員工出國原因區分,員工「因公」出國原因而受居家檢疫,依法雇主應給予居家檢疫期間全額薪資;但是員工「非因公」出國,應與一般休假不同,目前勞動部則稱此為「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將員工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扣發全勤獎金或與其他不利之處分;但至於薪資部分,雇主則可不支薪,對於期間薪資損失,勞工可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檢疫者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且未支領薪資或其他法令補助者,得向政府申請檢疫期間之防疫補償。若雇主仍支薪予員工,雇主可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於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減除所支付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

但是當雇主要求出入境所有國家均需於 14 日居家檢疫以外仍另休無薪假,則應超過防疫必要管理措施,恐有違法之虞,且實施無薪假須遵守「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範,如先與工會協商、取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書、通報勞動主管機關等嚴格程序,而不得由雇主單方任意實施無薪假。

另外也須注意,許多公司會要求出入人員(如員工、廠商、訪客等)應申報健康狀況,因個人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種資料範圍,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雇主頒布新的公司防疫管理措施,應注意相關法規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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