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再談實質受益人揭露最新修法動向

作者:黃思維律師

近年,洗錢防制在國際上引起廣泛討論,各國為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要求,紛紛展開修法競賽。而國際反洗錢的規範重心,除藉由金融業的客戶審查義務來建立透明化的金流軌跡、或課予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公證人舉報義務外,另ㄧ項規範的重點即為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的揭露。

Photo Courtesy Bankenverband – Bundesverband deutscher  CC0 1.0

所謂實質受益人,參考 FATF 的書面建議及歐盟反洗錢活動指令第四版(the Four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是指最終對公司擁有控制力的自然人,例如(1) 具有直接或間接權利任命或解任過半數之公司董事會成員者;(2) 具有直接或間接權利控制 25% 以上需股東表決通過事項之表決權利者;或(3) 具有行使顯著控制力或影響力的權力或事實能力者。

關於實質受益人如何揭露?是否向大眾揭露?綜觀目前洗錢防制先進國家的立法例,多是課予公司(此不討論公開發行公司)查證實質受益人並向政府揭露的義務,甚少要求公司應直接將實質受益人資訊對外向大眾公開。例如,新加坡公司法即要求依據新加坡法律註冊的公司,除非明文豁免,否則均必須建置「控制人名簿」(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此「控制人」之定義與上開實質受益人相似),控制人名簿並不對外公開,但是必須在新加坡主管機關(例如主管公司登記事務的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提出要求時,提供控制人名簿給主管機關查核;又或如英屬開曼群島 2017 年最新修正頒布的公司法規定,也僅要求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公司有義務審查並保存實質受益人資料,並且只有在開曼群島或英國執法機關依合法程序請求時才會對政府揭露,未要求公司應將此等資料全面對外向大眾公開。

我國於 2007 年被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列為一般追蹤名單,2011 年更降為加強追蹤名單,且隨著部分金融機構陸續遭美國政府單位處以鉅額罰款,接連暴露出過去我國法制規範及民間對國際反洗錢防制上認知的不足。為避免我國被 FATF 列入高風險黑名單,行政院及立法院針對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規,於近幾年緊鑼密鼓地展開一系列的修法工程,例如課以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針對其客戶進行實質受益人的審查等。據報載,目前洗錢防制法新一輪修正草案最新動態,係將課予國內公司向政府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之義務,但此一資訊無須全面對外向大眾公開(先前曾有論者提出全面公開的建議)。倘若報載屬實,則未來我國關於實質受益人揭露之機制,應可逐漸與國際接軌,同時兼顧股東資訊隱私自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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